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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艺术学院实验中心规章制度总则

  为加强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保障艺术与传媒学院的实验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 年20 号令),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传媒与艺术实验教学中心规范化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传媒与艺术实验教学中心是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实验教学中心,是着重服务于学生传媒与艺术基础实验教学的平台。
 
第二条 传媒与艺术实验教学中心,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学校“综合性,有特色,研究型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的发展目标,以“培养具有良好的人文与艺术素养、宽厚的专业基础、开阔的国际视野、勇于实践的艺术专门人才”为人才培养目标。
 
第三条 传媒与艺术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使之成为实验内容与体系科学、设施完善与装备精良、队伍整齐与艺术氛围浓郁相辅相成的现代化管理水准实验教学中心。
 
第四条 实验中心要根据学院人才培养规格、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提供实验教学条件,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五条 实验中心应当积极汲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注重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努力开放实验室,达到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的艺术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严谨的学术 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目的。
 
第六条 实验中心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根据需要积极为教师的科学研究和学生的创新课题创造条件,积极开展对外服务、艺术创造及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 实验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艺术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环境、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规定,由   院、学校和教育部统一管理、全面规划。
 
第八条 实验中心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实验中心的建设按学校建设规划,在实验设备配备、实验教学条件改善、队伍建设方面均应按改革后的教学体系、建设方案和建设目标进行。
 
第九条 加强实验课程体系建设,在改善和加强各艺术门类专业层次实验的同时,重点加强中心现有四个学科之间的交叉创新实验。
 
第十条 传媒与艺术实验教学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单独建制。中心内实行主任负责制,由院长兼主任,下设副主任、执行主任各一名,负责实验中心的全面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中心应配置能满足实验教学中心正常运行的基本工作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认真搞好实验教学中心工作。各类人员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对学生切实加强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能力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求实创新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创 新能力。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要不断以现代化技术成果装备实验教学中心,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使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任务。
 
第十四条 实验中心要根据本规程,结合各实验室的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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