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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与传媒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制度

艺术与传媒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制度


        艺术与传媒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制度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于2017-05-19日制定的北京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中固定资产处置制度。

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与执行固定的报废制度:
一、学院固定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应作报损处理。
       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由学院实验中心组织三人进行技术鉴定,确定无法修复使用,方能报废报损。
       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价值在4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批准,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等电子设备使用年限大于6年,大型仪器设备(10万以上)使用年限大于10年,家具类的使用年限大于15年。(年限标准根据国家的政策而随时调整)
       未达到规定年限的资产提前报废,需提交资产提前报废说明,盖学院公章,其中未到达5年的资产使用报废的,由资产管理处聘请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严控丢失、提前报废资产)。

  • 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应查明原因,对责任人根据情节作出赔偿、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并填写固定资产丢失损坏审批表。

  •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估价及处理:

1、针对使用年限已经达到报废年限的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减轻或按照原价的不高于30%的赔偿。
2、针对使用年限未达到报废年限的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建议实物赔偿或者按照原价的不低于30%的赔偿。(赔偿的实物应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且可正常工作)
3、针对盗窃、着火、使用人死亡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失、丢失的,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等单位证实并开具相关证明,可考虑减轻或免于赔偿。

  • 赔偿的执行: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1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赔偿人按规定缴纳之后,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凭校财经处《记账凭单》到资产管理处做处置销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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